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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修改章程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07-18 14:16:29 阅读:5478

一、慈善组织章程在宗旨的表述上,必须明确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慈善组织章程在业务范围表述上,应符合《慈善法》第三条所规定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

三、慈善组织章程中对慈善活动公益活动的表述应符《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章程中所涉及慈善组织开展的活动,应一致表述为慈善活动

四、慈善组织章程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相关条款应增加关于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慈善项目是指针对某项慈善活动而设计实施的项目,其管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本会(本基金会、本中心等)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五、基金会(慈善组织)重大慈善项目资金最低限额建议参考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专项审计要求(凡项目当年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当年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均属于重大公益项目)。

    六、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中不应再出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是经过申请取得的,设立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再分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募捐方式应表述为通过定向募捐筹集资金。原为公募基金会 ”需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尽快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七、慈善组织章程中不应再包含年度检查的内容。根据《慈善法》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成立或认定后无需参加年检,但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八、其他相关表述,应参照《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应结构完整,表述严谨,无错字漏字;切勿出现内容前后重复、矛盾或表述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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